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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点击数:

5月1日起施行 预防是第一原则

《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今后,浙江省中小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将受到法律法规保护。日前《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省教育厅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学生安全事故仍接连不断,2001年、2002年每年中小学校非正常死亡超过500人,仅2003年上半年非正常死亡200多人。据调查,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等是造成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
  新办法首次提出要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工作。另外,对于事故发生后谁来承担责任,《办法》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处理事故的操作性大大增强。在以往,学校、家长对学生安全管理的责任认识不一,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事故防范的职责也不明确;事故发生后,由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由于担心学生出事,一些学校校长和教师普遍存在畏难惧险心理,对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风险的活动顾虑重重,甚至连一些常规的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等也不愿意组织。
  预防与处理并重
  《办法》首次强调以预防为主,建立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机制,避免事故发生。在设定事故调查处理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预防的原则和"事故预防和监督"的专章规定,突出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于未然。另外,题为《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强调了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并重。
  安全防范有具体规定
  《办法》对学校、学生家长以及公安、卫生、建设、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责、管理制度、保护措施等分别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草案)》强调,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不得在学校及距学校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网吧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事故责任有明确划分
  责任难分是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中的一大问题。《办法》对此作了两方面的应用性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以过错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人的,按《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偿。
  为减少确定学生安全事故责任时的扯皮现象,《办法》针对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常见的原因,依据归责方式对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与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举例和划分。
  在对学校进行了严格规定的同时,《办法》也指出在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部分情形下,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学生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等等。
  事故调查、赔偿有公正程序
  学生受伤害,家长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调查表明,家长往往对学校自行调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不信任,学校、家长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对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往往有争执,使得不少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提高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办法》规定一般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校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并在30天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在事故的损害赔偿上,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时间不超过60天;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新内容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和保养,具有危险性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但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等。
  体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时不时出现的教师体罚学生现象,《办法》强调,教师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视其程度"将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可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费以学校为单位支付 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是争执的焦点。学校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经费预算中又没有这项开支。《办法》借鉴了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做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其保险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过考虑到全省各市、县的财政状况,这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安全事故要在24小时内上报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办法》指出,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发生重大灾害时可以停课  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后果看,不仅要规范事故的处理,更要突出预防。为此,《办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时,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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