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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温教学〔2009〕116号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3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在温各高校、省级医院,解放军一一八医院,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市属各中职学校,市卫生局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教育部、卫生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甲型 H1N1 流感疫情防控策略和当前我国甲型 H1N1 流感疫情防控形势,116下发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教体艺〔200911号),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修订。根据1124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发热[口腔体温37.5℃],或有明显咳嗽、咽痛、鼻塞、流涕等呼吸道症状)者,要求其戴上口罩,暂停上学或上班并及时就医。除重症、高危人群和住院病例外,不需要采集标本检测。

二、居家和在校休息治疗的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症状消失24 小时后,且经学校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课、上班,无须出具医疗机构相关证明。住院的患者应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据方可上课。若医疗卫生机构认为需要采样检测,而且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应当居家休息(或住院治疗)7天,7天仍未痊愈的,到症状消失24小时后可恢复上课。

三、与甲型 H1N1 流感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等可正常上课、上班, 但应进行健康状况的自我观察,学校应对该类人员重点检查,落实晨检、午检措施。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接触病例后 5 天。观察期间,一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就医;症状消失后24 小时,且经学校晨检无异常即可正常上课、上班。

四、如班级当天新发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达 5 例及以上,或发现当天内仍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学生累计达 20% 及以上,该班一律实施停课,并立即报告辖区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根据疫情确定检测人数,同时通知学生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测。医疗机构必须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学校,同时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文件规定“1周内,学校发现5例及以上有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机构报告,调整为班级当天发现5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疫情的,学校应及时向辖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的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采集患者标本检测

六、医院重点对疑似甲型 H1N1 流感重症病例、住院病例、高危人群病例进行标本采集送检,不再对轻症疑似甲型 H1N1 流感病例进行标本采集送检。

七、所有患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学生复课前,应到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场所测量体温,由校医询问发热、咽痛、鼻塞、流涕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若体温等正常可复课;若复课后又有发热等症状,需症状完全消失24小时后方可恢复上课。

八、学校应充分借助现代教育手段,利用校讯通、教学QQ群、班级网络博客及市教育信息中心主办的温州市中小学辅导网空中课堂等教育方式与途径,对学生进行学习辅导与补课活动。不具备网络补课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康复后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补课活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校 流感防控 方案 通知

  抄送: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安委办,市综治办。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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